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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标虽小,未成年盗窃行为需重视

日期:[2025-04-24] 版次:[A04] 版名:[青关注]

律师说法

□ 刘长江

【新闻事件】

近期,在青少年群体中流行起了一种收集电动车金属车标的风潮,部分青少年将其视为“叛逆图腾”“社交货币”。然而,他们收集车标的方式却是通过偷窃、破坏车辆。有不少青少年在社交平台上炫耀自己所盗的车标数量,还有人发布视频详细解答如何拆卸车标,盗取车标已被部分青少年用户看作叛逆的象征。

【律师说法】

1.这些以“盗窃”作为收集手段的未成年人,是否会受到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以及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但可以处罚款。

2.家庭、学校方面应如何帮助青少年群体形成对“盗窃”行为的正确认知?

(1)家庭方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家庭成员平时应当以身作则,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及兴趣爱好。若发现未成年人的盗窃行为,应当及时对其教育、引导并采取纠正措施(如陪同未成年人及时向车主道歉、退还、修复、赔偿等)。

(2)学校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的规定,学校可以对有盗窃车标行为的学生采取通报批评,以示警诫,也可以通过没收、禁止携带等方式阻止车标的攀比和交易。同时,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和道德规范以及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从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形成良好的兴趣爱好。

作者系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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