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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迷航”青春点亮归途的灯塔

日期:[2025-09-11] 版次:[A04] 版名:[青播报]

提案人: 林鹂

□ 本期青年提案人:林鹂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提案背景: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重要的司法问题,更是突出的社会问题。我们在办案中发现,不少涉罪未成年人缺乏良好的监护教育条件,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在依法惩戒的同时,有效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矫治教育,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既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提案思路:为充分发挥社会观护机制在矫治挽救罪错未成年人中的重要作用,我提出“关于健全罪错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机制”的提案。

加强对社会观护机制的顶层设计。一是可以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社会观护机制的准入、运作、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鼓励优先建设政府主导型的社会观护基地,明确社会观护基地、社会观护人员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为社会护观机制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加强对社会观护机制的激励措施。出台相关政策,对承担社会观护职责的主体给予支持鼓励。如对企业型观护基地给予税收、融资上的优惠,对学校型观护基地给予办学上的经费支持,对贡献突出的社会观护基地予以表彰奖励等,为相关主体更好地提供社会观护服务创造更强的内生动力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强对社会观护基地的建设提升。由政府牵头推动建设一批专业性强、类型丰富的社会观护基地。在场所建设上,可以采取官方自办与鼓励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企业型、学校型、平台型等不同类别的社会观护基地,以满足罪错未成年人多元化的帮教矫治需求。在机制建设上,健全完善社会观护基地的准入设立、观护申请、基地运作、风险评估、成效考核等规范;由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共青团等相关单位共同培养一支专业性强的社会观护队伍,不断提升社会观护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从而增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治质效。

加强对社会观护机制的宣传引导。加大舆论支持力度,重视对社会观护机制内容、功能、意义的宣传推介,引导社会公众消除固有观念下的偏见,形成共同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吸引更多更强更多元的社会力量加入社会观护,有效推动社会观护机制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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