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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破解“年龄免罚”困局

日期:[2026-02-05] 版次:[A06] 版名:[青播报]

律师说法

□ 刘长江

【新闻事件】

长期以来,“未满十六周岁违法不执行拘留”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个别未成年人视为肆意妄为的“护身符”。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

1月3日凌晨3时许,李某、吴某、彭某(均为15周岁)途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某路段时,持械追打他人,造成受害人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3名嫌疑人被抓获后执行行政拘留13天。这是新法施行以来,湛江首例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律师说法】

1.新法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条款作出了哪些调整?

(1)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予以拘留的,是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在原有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了第二款规定,明确“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达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2)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第六十条“对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对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可对实施学生欺凌的未成年人处以治安处罚、矫治教育等措施。

(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第二十四条,明确公安机关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2.新法实践如何平衡“教育与惩罚”?

(1)新法精准压缩“免拘空间”,破除侥幸心理,对个别“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不再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明确“应拘尽拘”的刚性标准,打破“年龄挡箭牌”误区。

(2)新法明确公安机关对于因年龄原因不予处罚或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应同步落实专门矫治教育措施,杜绝“一放了之”,真正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3)“学生欺凌”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行为的“红线”与“底线”,杜绝“小孩打闹无大事”的心态,纠正“法不责幼”的错误认知,及时遏制从“小错”到“重罪”的发展轨迹,降低再犯率。

(4)新法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采取拘留与矫治干预,对未成年人的震慑作用远超过去,它不再是简单的“罚”或“放”,而是通过精准分级、教育前置、专业矫治、依法惩处相结合的方式,力求实现对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对少数问题少年的拘留或矫治是对所有潜在违法者的清晰警示,最终目标是保障所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作者系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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