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AI红线 守护“脸面安全”
日期:[2026-05-14] 版次:[A02] 版名:[青聚焦]
律师说法
□ 刘长江
【新闻事件】
日前,某艺人工作室发布的一则维权声明,如同一颗石子,投入AI内容产业这片看似平静却暗流涌动的蓝海。声明直指多部AI短剧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艺人肖像与声音合成剧集,工作室已委托律师开展维权工作。
针对诸如此类AI技术滥用现象,4月2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发布严正声明,严禁擅自采集、使用、合成演艺人员影像、声纹等;4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直指AI“撞脸”乱象。短短数日内,从个体维权、行业自律到规范性文件制定,一系列“连锁反应”,将对AI技术滥用引发的人格权侵权问题的讨论推至高潮。
【律师说法】
1.AI换脸商用,涉及侵害当事人哪些权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AI换脸商用属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侵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规定,AI换脸商用时若伴随声音的合成或克隆,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声音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规定,AI换脸商用时若对当事人形象进行丑化、贬损或植入负面人设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犯。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的规定,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利用AI合成技术将收集的包含人脸信息用于换脸并进行商业化利用,构成对当事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2.AI生成与真人相似的虚拟形象,是否侵犯肖像权?
AI所生成的形象与自然人相似,足以让公众稳定识别为特定对象,即构成侵犯肖像权。
3.面临被AI换脸的困境时,应如何维权?
(1)在固定、保留证据的前提下可向网络平台投诉举报,要求平台履行相关责任,若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需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若涉及消费欺诈或商业侵权行为的,可通过12315平台维权。
(3)若侵权严重或平台投诉未能解决的,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4)若视频涉及诈骗、诽谤、淫秽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作者系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