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治理校园欺凌:上传他人不雅照、受欺凌照属欺凌
日期:[2018-12-09] 版次:[07] 版名:[心声热线]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为此,我们在上一期的“心声热线”版面就“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属欺凌”进行专题报道,并请学校心理老师给大家支招:面对被言语欺凌者,应该如何有效干预。
内容见报后,有同学反映,自己还曾遭遇被上传个人不雅照片、受欺凌图像的事情,感觉“整个人都不好了”,正常的学习生活也受影响。这期,我们请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的陈舒媚律师就校园网络欺凌进行个案分析和法律条文解读。
本报记者 吴敏婷

本期“眼镜先生”
陈舒媚(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第一批刑辩库律师,广州广播电视台律站行动菁英律师,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会讲师等。)
今年7月某个周六上午,某校学生小紫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9张同班同学小红的不雅照片,并附言“丫的,长得像猪一样丑就算了,还偷东西!”该信息发出去后,马上被同学校友转发并迅速流传。小紫还组建了一个没有家长和老师的校友群,并把上述信息发到该群上,扬言让大家认清她的真面目,引起了部分校友对小红的恶意围观。
周日,有一名被拉入群的同学将此事告知小红,把相关的不雅照片和言论截图给她看。接下来整整一个星期,小红情绪低落,很多同学不敢也不愿意跟她玩。小紫看在眼里愈发嚣张,继续偷拍小红,并把照片发在朋友圈和校友群进行嘲笑。
而小红一想到同学的恶言恶语就精神压力超级大,多次萌发了转学的念头。此事发生第5日,学校发现后及时约谈了小红、小紫及双方父母。经过学校、律师、家长的教育,小紫承认自己因琐事看小红不爽才发这些信息,她删掉所有关于小红的朋友圈信息、解散了校友群,并且向小红认错。而小紫的父母也跟小红及其父母认错并给予经济补偿,最终获得小红及其父母的谅解。后经过学校协调,小红调到别的班级。
上述这个网络欺凌的案例发生在学生之间,是笔者经办的一个尚未造成太严重后果的校园欺凌案件。本案中,小紫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持续性、重复性发布关于中伤小红的信息,其他不明真相的部分校友也对该信息加以转发、评论、中伤。小紫和部分转发该信息的校友应属于欺凌者,他们共同对小红实施欺凌行为,导致小红在学校时刻感到尴尬、受辱,并产生转学的想法,小红就是被欺凌者。当笔者接触到小红的时候,小红已濒临情绪奔溃状态。
近年来,随着网络与现实生活密不可分的关系,网络语言的暴力事件频发。往往由个人、一群人或者一个团体,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或发布视频、图文等使人尴尬、受侮辱;更改他人图片进行诽谤、中伤;在论坛、博客、社交网站上公开辱骂、侮辱、嘲笑、恐吓或孤立他人,强制传递暴力、色情等垃圾信息;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短信、QQ或其他通讯方式持续发送威胁性或者侮辱性的信息骚扰他人。
根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有50%的中学生在网上聊天、游戏中不同程度遭受过网络欺凌,有23%左右的中学生在个人主页或博客、音视频网站的运用过程中有过此类遭遇。网络欺凌具备极强的向线下蔓延的传染力,而且具有持续性、重复性,会给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巨大压力,使他们产生厌学、自杀等消极情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对校园欺凌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根据欺凌人实施行为、年龄大小的恶性程度来决定适用刑事或治安处罚及程度,同时被欺凌人或其监护人可根据其损失大小,要求欺凌者或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学校方面
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学校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如对欺凌者批评教育训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未成年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严重危害社会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对构成犯罪的欺凌者,将处以休学、自动丧失学籍。
二、民事责任方面
校园欺凌行为侵害了受害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以及名誉权等人格权利,也可涉嫌侵害其财产权利。校园欺凌造成的后果,可能是人身损害事实、精神损害事实、财产损害事实。被欺凌人和监护人,可以根据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欺凌人及其监护人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只要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其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可减轻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上述案例中,小紫和小红均未满18周岁,没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小紫和小红的父母都属于其法定代理人,而小紫和小红两人没有财产,因此小紫的监护人应对小红进行相应赔偿。
三、行政责任方面
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实施尚未达到刑事追究而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第四十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搜查身体)、第四十二条(恐吓、威胁、侮辱、诽谤)、第四十三条(殴打)、第四十四条(猥亵)等规定对欺凌者处以罚款或治安拘留: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四、刑事责任方面
校园欺凌常常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一)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情节严重或恶劣的下列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针对身体健康);
2.追逐、拦截、恐吓他人(针对人身自由和精神);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用财物(针对财产)。
(二)实施上述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敲诈勒索、抢夺、抢劫等罪的构成要件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校园欺凌的发生,不仅伤害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同时产生社会危害性而影响社会秩序。我们可以怎么做?笔者认为,当老师面对校园欺凌现象时,除了教会学生应自我保护和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作为成年人的责任更加大,一旦发现网络欺凌行为,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介入处理。
从立法层面上讲,精细立法,降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门槛,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让被欺凌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涉嫌网络欺凌,则禁止欺凌者对其进行网络骚扰、网络跟踪和网络接触。同时,明确学校、家长的引导、教育和监管责任,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预案。
希望我们的孩子不做欺凌者,也拒绝当被欺凌者。